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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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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汪泂律师在线法律博客--旨在研究、探讨、介绍和宣传金融借贷担保投资业务与法律以及风险防范知识。]]></description>
		<pubDate>Sat, 23 Aug 2008 17:08:5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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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搜狐博客</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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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物权法与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比较</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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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Sat, 23 Aug 2008 17:08:55 +0800</pubDate>
			<category>担保法律制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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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1、 担保物权的定义<br />　　<br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r />　　担保法－抵押权：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br />　　<br />　　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如此，在制作担保物权合同时，可以将交叉违约情况列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br />　　<br />　　2、 区分物权合同和物权行为<br />　　<br />　　物权法：<br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br />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br />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br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　　担保法：<br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r />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r />　　<br />　　可以看出，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本身的效力已经得到区分，二者可以分离，而非担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权法下，担保物权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在需要登记时）。<br />　　 
<p align="left">　　第二部分<br />　　<br />　　3、 担保物权与保证<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br />　　担保法：<br />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br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br />　　担保法司法解释：<br />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br />　　<br />　　担保法刻板地遵循了物权优先的原则，却限制了债权人的选择权，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担保法司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然而这一规定并未能在实践中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物权法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尊重当事人自治的权利，并再次赋予债权人选择的权利。<br />　　<br />　　4、 抵押财产的扩展<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br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br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br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br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br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br />　　 （六）交通运输工具； <br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br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br />　　担保法：<br />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br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r />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br />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r />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br />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br />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br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br />　　<br />　　最显著的变化是，物权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包括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而担保法所允许抵押的财产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法律本身，应该是个自下而上的东西，而非自上而下的玩意。法，总是与自由在一起的。看起来，在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上，已经进了一大步。<br />　　　　<br />　　5、 承认浮动担保<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br />　　<br />　　担保法未承认浮动担保。物权法在此又是一大进步，并且，未将适用范围仅仅限定于公司法人上，合伙、个体户也可以享受。<br />　　<br />　　浮动担保物权的行使，是以破产清算制度为依靠的。因此，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此条持有异议。破产法的通过与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弥补，只是仍然有不足之处。<br />　　<br />　　6、 房产地产统一抵押<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br />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br />　　担保法：<br />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br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br />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br />　　<br />　　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上，二者规定一致。在一般的房地产抵押上，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全面。<br />　　<br />　　物权法的改进体现在两点： <br />　　（1）规定了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见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br />　　（2）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br />　　<br />　　两个法条相结合，可以杜绝之前房产、土地分开登记造成的混乱。在担保法下的现实中，房产、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给债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麻烦。<br />　　<br />　　7、 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br />　　担保法<br />　　第十二条第二款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br />　　<br />　　物权法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该等规定短于担保法所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br />　　<br />　　8、 最高额抵押主债权的确定<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br />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br />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br />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br />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br />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br />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br />　　<br />　　而担保法对此未涉及及其司法解释仅有少量涉及。<br />　　担保法司法解释：<br />　　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br />　　<br />　　9、 权利质押登记<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br />　　担保法：<br />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hellip;&hellip;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br />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br />　　<br />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br />　　<br />　　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对应收帐款出质的登记做了规定，对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大为方便。<br />　　<br />　　10、 关于留置权的范围<br />　　<br />　　物权法：<br />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br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br />　　担保法：<br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br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br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br />　　<br />　　物权法扩展了留置权的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br />　　<br />　　<br />　　<br />　　此外，在登记制度上，物权法比现行制度大为简化，并限制登记机构利用职权之便设置令当事人十分厌恶却又无可奈何的障碍，比如不动产评估。在担保法下，登记机构常引用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并限制登记的债权不得超过不动产的评估价值。而为令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债权人常常不得不设法将抵押物评估价值抬高。物权法在这点上，可谓做了件小功德。<br />　　<br />　　物权法：<br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br />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br />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br />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r />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br />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br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br />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br />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br />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br />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br />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br />　　担保法：<br />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br />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p>
<p align="left">&nbsp;&nbsp;&nbsp; 黄天易 来源：长沙律师网</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担保物权制度中的两个新课题--抵押权诉讼时效问题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冲突问题</title>
			<link>http://lawyerwj.blog.sohu.com/98031099.html</link>
			<comments>http://lawyerwj.blog.sohu.com/98031099.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Sat, 23 Aug 2008 17:04:41 +0800</pubDate>
			<category>担保法律制度</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98031099.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前 言　 </p>
<p></p>
<p>　　担保物权制度作为原担保法体系内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直受到司法实务与理论界长期的关注和研究，但在其中诸多的关键性领域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试图通过对担保法的扩大化解释来达到完善制度和解决争议的目的，但有的制度愈加细化反而愈陷入了脱离实际的怪圈。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重构，意在最大限度地消弥司法实践中对担保物权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单纯地为理论而理论的不当倾向。但是，物权法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对新课题的争议，其中对担保物权制度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和如何解决担保物权与合同法体系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冲突等即是较为重要的课题。笔者拟通过对上述两个新课题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新观点。　</p>
<p>　　第一个新课题：关于在担保物权中如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　</p>
<p>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即&ldquo;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dquo;。这一新制度与旧法的规定完全不同。　</p>
<p>　　旧担保法对抵押权的行使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未作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补充，赋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这种规定的理论依据在于，认为抵押权系独立的物权，其不应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但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直接挂钩，使二者在司法保护期上完全重合。当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抵押权也将归于非强制力保护的范畴，使之丧失了依据旧法可以享受&ldquo;缓期两年&rdquo;的特权。由于新旧法的不同规定，下列两方面的司法实务与论理问题仍有可能成为争论的对象。　</p>
<p>　　一是抵押权的实现期间能否适用中止与中断制度？　</p>
<p>　　笔者认为，在现行物权法制度下，无论论理上如何争执，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一起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制度，但抵押权不能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同步，那么就意味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超期时，抵押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抵押权的实现。但有的物权理论误认为物权法已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压缩在主债权届期之日起的两年之内。这一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将债权届期与时效届满两个概念混淆和等同，忽视了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由于主债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必然要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还要适用第139条和140条关于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这样，主债权届期后的有效延续期限就决不可能只等同于两年，其存续的实际时限可能大大地超出两年的范围。由于上述主债权时效的动态性和可变性毫无疑问地直接限制了抵押权的实现期间，故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仍然是一个无法绝对固定的时间段。　</p>
<p>　　旧法的缺陷在于，其一方面对主债务人所获时效利益予以确认的情形下，另一方面又用&ldquo;缓期两年&rdquo;的方式延续了与主债务人处于同一责任体系的抵押人的责任期间。由于抵押人在承担了清偿义务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当抵押权人用司法解释所赋予的&ldquo;缓期两年&rdquo;的特权迂回实现抵押权后，等于又变相地使主债务人丧失了其所获得的时效利益。　</p>
<p>　　二是抵押权因时效届满而丧失司法强制力保护后，是否应当视为被彻底&ldquo;消灭&rdquo;或是应视为已转换为一种自然债权而继续存续？　</p>
<p>　　这一问题如果从纯粹的理论角度出发，似乎永远没有一个趋同或唯一的结论，因为无论是&ldquo;存续论&rdquo;或&ldquo;消灭论&rdquo;总有各自的理由。但是，我们所要解决的是实务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没有必要对抵押人的自治权给予过度热心的干预。如果超期后抵押人仍然自愿履行债务，那么法律有何必要禁止这种基于诚信理念的偿债行为呢？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尊重抵押人的这种意思自治权而不能强制性地否认其恢复抵押义务的法律效力。显然，目前的司法解释正存在着这种过度干预的情形的。诸如，关于保证期间超期后保证人在催款单上的签字行为应否得到认可的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很显然，如果未来的有关司法解释仍继续无视抵押人自治权而强制性地否认抵押人重续抵押义务的权利的话，那么无异于是在粗暴地干涉物权人的处分权。实际上，此种不当规置是一种司法权自我膨胀的产物。　</p>
<p>　　此外，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物权法未加规定。但毫无疑问，时效与质权是有必然联系的。因为质权人的主债权也存在着时效问题，不能认为质权人持有质物就视为其时效持续中断。留置由于法律属性较为特殊，当事人如果持续地不放弃留置权，则意味着其一直在积极主张债权，故考虑时效与留置权的关系似乎在司法实务中的价值不大。　</p>
<p>　　第二个新课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冲突问题？　</p>
<p>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该法第170条规定其功能在于：&ldquo;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rdquo;。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并不是一种绝对性权利，其有可能要受到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原所有权的限制。　</p>
<p>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自合同法第134条，即&ldquo;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rdquo;。司法实践中，如果遇有买受人在未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时却将该物对外设定了担保负担，那么当所有权保留人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时，其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何者应获得优先保护？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形区别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地判定某种权利具有当然的优先性。正确解决该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物权法中的动产交付制度、登记制度、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综合用运。　</p>
<p>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特征在于，当出卖人将该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原统一存在于该物上的物权权能被分解享有。买受人获得了对该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没有对该物的处分权能；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有&ldquo;处分&rdquo;权能一项，且对该处分权能出卖人并不能任意行使，而是要受制于买受人的履行状况。如果买受人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处分权能自动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对该物的全部物权权能最终获得了统一。如果买受人不完整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可以用保留的所有权限制买受人的再处分权能并保留对该物的追及权。可见，所有权保留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借助于买受人的正当履行才能实现，一旦买受人恶意利用其对物的占有权能而对外设定担保时，则须以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定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合法性。当担保物权人在不明知该物是所有权保留物且无其他实质性过错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动产担保，则其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优于被保留的所有权。否则，如果担保物权人在明知买受人为无处分权人而仍接受该物所设定的担保的，则其担保物权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出卖人可以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　</p>
<p>　　在不动产权利冲突中，所有权保留必须借助于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实现。如果出卖人要保留所有权，必须用拒绝过户登记的方式来限制买受人，否则一旦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原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将归于彻底消灭，等于出卖人用实际行为放弃了权利保留。此时，无论买卖双方有何种关于所有权限制的约定均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充分的优先权。　</p>
<p>　　在担保物权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时，之所以应当优先保护担保物权而不是被保留的所有权，主要是受到物权公示制度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由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买受人虽然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其却合法占有该物，一旦其向担保物权人隐瞒了无权处分的事实，则担保物权人无法获知所有权保留的信息。加之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占有人就是合法的所有人，故也没必要查证该动产权利状况。而且，当担保物权体现为登记的形式公示时，其对整体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力远远地高于买卖双方之间用合同的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公示效力。即便是用占有的方式公示的担保物权，由于有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该担保物权仍然具有优先性。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一种合法限制，对原所有权保护的优先性必须让度于善意取得人，自身所有权受到的权利侵害，只能通过对非法处分人的责任追究来救济。　</p>
<p>　　结论：当遇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时，应当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别担保物权的效力，构成善意取得则担保物权优先。否则，所有权保留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p>
<p>作者：师安宁&nbsp; 来源：法治网</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黄奇帆介绍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title>
			<link>http://lawyerwj.blog.sohu.com/97867768.html</link>
			<comments>http://lawyerwj.blog.sohu.com/97867768.html#comment</comments>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Thu, 21 Aug 2008 23:53:10 +0800</pubDate>
			<category>金融业界文摘</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97867768.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table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
<p><font color="#000080"><strong><font color="#000080"><strong>&nbsp;2008年8月5日（星期二）下午，重庆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介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华龙网对此次新闻发布会进行现场图文录播。</strong></font></strong></font></p>
<p><font color="#000080"><strong><font color="#000080"><strong>【</strong></font>华龙网】&nbsp;13:56</strong></font>&nbsp;&nbsp;各位网友，本次情况通报会即将开始，参会人员正陆续入场。</p></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华龙网】&nbsp;14:1</strong></font>&nbsp;&nbsp;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步入会场，通报会正式开始。周波主持这次通报会。</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主持人周波】&nbsp;14:3</strong></font>&nbsp;&nbsp;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br />&nbsp;&nbsp;&nbsp;&nbsp;今天举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通报会。参加我们情况通报会的有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有中央驻渝媒体，境外驻渝媒体、市级媒体朋友。下面我们进行会议的第一项议程，首先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同志介绍有关的情况。</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5</strong></font>&nbsp;&nbsp;各位记者朋友：<br />&nbsp;&nbsp;&nbsp;&nbsp;今天我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主要是有关金融的专题，就今年上半年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个主题给大家通报一些情况。<br />&nbsp;&nbsp;&nbsp;&nbsp;今年上半年重庆的经济可能说是又好又快的发展，整个金融贷款形势发展不错，根据重庆银监局的统计，今年上半年重庆市各类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增长了18.1%，比全国贷款余额增长高4.1%，全国是14%的增长速度，我们是18.1%的增长速度，整体上说我们贷款余额是5804亿，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07亿。这个是一个总的情况。目前，重庆的贷款余额增速排在全国第三位，总的来说增长速度比较快，反映重庆的工商、经营兴旺向好的一面。</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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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7</strong></font>&nbsp;&nbsp;第二、重庆各类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同步扩大，盈利水平有较大的提升。重庆现在的全部商业银行包括国家的四大银行和各类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重庆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银行等等，总的金融资产是9385亿，比去年同期增长16%，我们的总负债（各种银行老百姓储蓄、企业储蓄）7366亿，比去年同期增长19.5%，这个增幅也是比较高的，也就是说我们贷款增长18.1%，储蓄增长19.5%。这个是资产和负债同步规模的健康发展。特别令人高兴的是重庆银行的利润在去年（2007）重庆各类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48%的情况下，今年1&mdash;6月份银行利润是86.3亿，比去年上半年增长25亿，增长率是41%，也是一个很高的速度，说明重庆的银行不仅是资产、质量提高，而且效益也是很不错的。</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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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10</strong></font>&nbsp;&nbsp;第三、重庆商业银行的风险进一步化解。到6月底重庆各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实现了双下降，不良贷款余额是271亿，比年初的时候下降的15.48亿元，不良贷款的比例是4.68%，比去年年底今年年初下降了0.84%，也就是说去年差不多是5.5%，现在是4.68%，不良贷款的占比进一步下降。特别是重庆各类商业银行资本实力大大增强。重庆地方法人、地方金融机构总部设在重庆的金融机构法人资本金到6月底是126亿人民币，比今年年初增长61%，增长一倍，原来是60亿，现在是126亿，大体上涨了一倍多一点。大家可能会问为什么银行资本金会一下子增加一倍，主要是今年上半年重庆的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有两件大事。</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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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13</strong></font>&nbsp;&nbsp;一个是三峡银行被国务院批准正式挂牌成立。三峡银行的前身是万州商业银行，万州商业银行去年资本金只有1.2亿，不良资产有13亿，贷款余额24亿，大家一看这三个指标就知道这个是很糟糕的情况，一个要倒闭的银行。因为它的资本金只有1亿多，不良资产倒有13亿，资不抵债有10倍了，这种情况下这个银行的贷款有24亿，有13亿不良资产坏帐，有差不多60%的坏帐率，这个银行当然是很糟糕的一个银行。所以必须进行重组，不重组就会造成金融的灾难。经国务院批准，重庆市政府推动下，成功进行了三峡银行的重组。到三月份挂牌成立的时候，资本金从1.2亿增加到20亿，20亿资本金有20亿股，有20亿元的股权资产，他们出钱每一股出1.65元，20亿股出了32亿，有12亿拿来冲坏帐，刚才说的有13亿坏帐，股东额外拿12亿，把13亿中的12亿冲了，还剩下的资本金就是有20亿。这20亿资本金中的不良资产降到1亿以内，现在的三峡银行在上半年取得明显的效益，已经成为一个有5000多万的利润的银行。而且不良资产率也已经大大下降了，下降到3%以内，整体而言，这个银行的实力大大加强，有了很好的发展。</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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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17</strong></font>&nbsp;&nbsp;第二件事是6月28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挂牌成立。它的前身是重庆的农村信用社，这个农信社原来也有很多的不良资产，大体上有5级分类的不良资产有150亿之多，资本金当年只有2亿多，300亿贷款，150亿的不良资产，2亿资本金，大家一想这个银行是很糟糕的金融机构，我们重庆在2005年以后对重庆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措施。把这个资本金从2亿扩大到16亿，再进一步在今年上半年扩大到60亿资本金，所以农村商业银行现在一共是60亿资本金。另一方面我们对它的不良资产进行了处理，其中中央给予的优惠政策，是人民银行给的票据兑付切换的不良资产是24亿多一点，25亿不到，地方政府匹配的处理不良资产的资金措施差不多是25亿左右，大帐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采取措施消化了50亿不良资产。刚才我说的有6亿的股本金，60亿股东们1股出1.6元，实际上就是96亿，有36亿拿从冲坏帐，实际上是86亿坏帐，再加上最近几年农信社取得的盈利、利润拿来冲坏帐，把原来的资产追讨收回一些不良资产，现在150亿消化了近百亿，还有50亿，它的贷款余额经过这几年的发展从300亿发展到现在的700亿，所以700亿的贷款余额50亿左右的不良资产，它的不良资产率现在是低于10%，总的已经进入了相对正常的商业银行的范畴。</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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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19</strong></font>&nbsp;&nbsp;我总的意思是今年上半年这两个银行，一个银行增加40多亿资本，还有一个银行增加了差不多18亿资本，加在一起就是60多亿的资本。整个来说重庆金融系统主要是讲商业银行系统今年上半年三个特征。<br />&nbsp;&nbsp;&nbsp;&nbsp;第一、贷款余额增速持续、健康发展。<br />&nbsp;&nbsp;&nbsp;&nbsp;第二、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同步扩大，盈利水平有40%的提升。<br />&nbsp;&nbsp;&nbsp;&nbsp;第三、金融风险进一步化解，表现不良资产和不良资产占比双下降，资本实力有较大的增强。<br />&nbsp;&nbsp;&nbsp;&nbsp;这个是我说的第一方面，今年上半年，重庆商业银行、金融系统的发展取得了理想的进步，和重庆的GDP的增长、财政收入的增长、工业销售值的增长整体上来说是同步的，同方向的，是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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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21</strong></font>&nbsp;&nbsp;第二方面就是我今天下午要着重讲的就是我们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ldquo;加大金融扶持力度&nbsp;&nbsp;促进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化解&rdquo;这方面市政府在今年上半年以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推进改善。今年的金融形势宏观上讲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今年金融系统实施了紧缩的政策。对银根控制得比较紧，各大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实行规模控制，按季发放，按月考核。在这个过程中，银根紧缩的情况下，大的企业开始感到金融资金周转的压力，但是中小企业就感觉到非常困难。可以说大企业刚要开始感冒，小企业有的已经抽筋，中小企业一旦发生资金困难之后，进一步的一个社会现象就是很多中小企业在民间集资，借取高利贷，地下钱庄开始活跃。高利贷的利润有的甚至高达20%、30%都有。这种状况是不能持续的，如果持续的话会出现企业危机，中小企业发展的危机。所以市政府高度关注这个现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化解。我们大体上有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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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24</strong></font>&nbsp;&nbsp;（一）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这里面有几个措施。<br />&nbsp;&nbsp;&nbsp;&nbsp;（1）做大做强三峡担保公司。大家知道重庆市和国家开发银行在2005年开始启动，2006年正式成立挂牌建立了一个三峡担保公司，当时启动的时候是开发银行出10亿资本金，重庆政府财政也拿10亿资本金，形成了20亿的资本金，20亿资本金在担保的行业里面一般可以担保200亿的各种中小企业的贷款，我们是2006年9月份正式成立，到去年底的时候这个担保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到了120亿，如果按常规今年再推进下去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200亿的担保余额。如果不增加资本金的话已经就是一个循环，老的担保完成了，担保的信用资金收回再担保新的担保，就在200亿中间循环，我们看到今年中小企业的资金特别困难，担保的需求相对扩大，市政府和三峡总公司（承担三峡大坝建设和运营的三峡总公司）现在总的资本金比较充分，有财力来进行一些相关行业的投资，我们吸引它，邀请它也来参加三峡担保公司，也助于突出发展，他也担保了10亿，我们三峡公司是各方面出10亿，形成30的资本金，到年底到200亿，明年上半年进一步发展到300亿也是可以进行推进的。</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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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27</strong></font>&nbsp;&nbsp;（2）加强发展园区的担保体系。重庆有48个工业园区，现在在48个园区里组建了17个园区担保公司，园区担保公司的概念是专门为某个园区里面落户的各种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如果在园区发展遇到了资金周转上需要担保的事项，园区开发公司所拥有的担保体系可以为它进行担保，这样使得园区开发公司不仅仅是搞基础设施的开发公司，而且也是一个金融上面为落户的企业金融方面提供担保的金融服务公司。这样一来既增强了园区开发公司的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又改善了重庆中小企业的投资环境。这方面我们将进一步推进，力争到今年年底，我们48个园区中有30个以上建立园区的担保公司，力争明年上半年把所有的园区都有那么一个担保公司来覆盖。</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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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31</strong></font>&nbsp;&nbsp;（3）由国资委和经委联手再建设一个再担保公司，就是工业园区再担保公司。什么意思呢？就是因为我们工业园区开发是由市经委作为行业管理主管的，我们在推进48个园区分别建立自己的担保公司的时候，由于区县的财力、实力有限，各个园区担保的能力有大有小，在这种情况下，市里面搞一个园区担保公司的再担保公司，形成一个&ldquo;伞型&rdquo;的担保集团体系。市里面的担保公司有10亿资本金担保100亿，这100亿为园区的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再担保，园区的担保公司为各类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能力有了更大的提高，金融系统银行提供贷款更有信心，这个是信用体系的建设。这个公司预计在8月份会挂牌，市政府的红头文件，签字画押的手续基本完成，今后这个体系由经委指导，为园区服务。<br />&nbsp;&nbsp;&nbsp;&nbsp;（4）推动各类民营资本参与，积极鼓励和引导我市民营资金参与和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金来源的通道。这方面我们要这么说，2004年全市民营企业的资金搞担保公司的通通加起来是2.2亿资本金，这一块是很小的。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07年年底的时候有50多个民营担保公司，总的资本金有40亿之多，也就是说增加了20倍，我们努力推进，力争今年重庆民间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再增加20亿一直到60亿，这样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本来是20亿，三峡公司加10亿，工业再担保也加了10亿，实际上就有40亿，可能到年底重庆将形成100亿资本金的整体担保体系，可以担保1000亿。总的意思是重庆政府很努力地推进担保体系作为服务体系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创造条件。<br />&nbsp;&nbsp;&nbsp;&nbsp;这个是第一个措施。</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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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33</strong></font>&nbsp;&nbsp;（二）我们政府考虑拿出财政的一部分资金，给中小企业&ldquo;三有&rdquo;产品的流动资金提供一定的贴息，这个有一个定义。刚才前面说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是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可以担保，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贷款也可以担保，我们贴息贴什么呢？主要是贴息流动资金，这个流动资金是指今年特定的情况下，这个企业的产品有市场订单，是个有效益的订单，而且对方给你签约之后资金周转是正常的，但是需要一个启动的流动资金，由于没有流动资金结果把订单放弃了，这个也很可惜，从这个角度对&ldquo;三有&rdquo;产品的流动资金是属于中小企业性质的，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是中小企业性质，政府不仅帮它做一定的担保、资金担保，而且给贴息，贴息多少呢？我们一般贴1%，1%的息相当于如果有100亿的贷款，一年贴1%，就是说财政出1亿，如果出1亿之后，100亿贷款一年里面通过流动资金转三四圈，可以形成300&mdash;400亿的产品销售，这个是为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难起的作用重要。这个是很具体的概念。</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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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36</strong></font>&nbsp;&nbsp;（三）发挥信托公司的融资通道，让重庆的两大信托公司（渝国投、新华信托公司）发行一系列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托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等等问题。比如说重庆的国投公司，今年上半年为全市工业园区用信托的方式筹集了24.8亿资金，为各种中小企业发行信托产品15个，筹集了11.8亿资金。总的意思是信托公司在当前的形势下，它为中小企业化解资金难是很有作用的。<br />&nbsp;&nbsp;&nbsp;&nbsp;信托公司也可以为银行理财，银行有时候储蓄倒是很多，拥有100亿储蓄，因为现在银行的准备金率提了六七次，已经到了17%，按照准备金率的倍增效率，100亿储蓄可能只有50亿可以贷款，银行有一笔资金放在银行里面，实际上是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银行愿意用理财的方式把自己的闲吾资金理财出去，信托产品发行的时候实际上按照行规，一定的规范措施银行的部分资金是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理财业务这个通道进行流动。这个流动不属于贷款性质，不受贷款指标压缩，这个意义上讲信托产品在今年还是很有它的历史性的作用。</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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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40</strong></font>&nbsp;&nbsp;（四）鼓励商业银行到区县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市政府要求我们地方的三大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峡银行）加大在区县布点的工作力度，要求对全市所有区县实现全覆盖，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这里面我们要求重庆银行，它原来是重庆主城的城市商业银行，现在叫重庆银行，我们要求重庆银行不仅主城九区，对渝西地区的14个区县，对渝东南、渝东北的十六七个区县都要进行全覆盖，也就是说每个区县建一个支行，到目前为止，重庆银行已经在全市40个区县中覆盖了32个区县，我预计到今年年底基本可以实现全覆盖。通过这个全覆盖更多把商业网点渗透到郊区、到农村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br />&nbsp;&nbsp;&nbsp;&nbsp;农信社本来就是在所有的乡镇都有分支机构，在所有的区县都有分支机构，重庆农信社转制为重庆商业银行，主要在网点上是最健全的，就是要增加信贷的服务，增加中小企业的服务比重。在这方面把工作做得更好一点。这个是一方面，是本土三大银行覆盖。<br />&nbsp;&nbsp;&nbsp;&nbsp;另一方面从2006年起到2010年今后几年，我们对全市三农的金融业务包括贷款、保险、担保的增量部分以2004年为基数，营业税实行收支两条线，按50%的比例返还金融机构。这个意思是在重庆有这么一条政策是地方政府自己列的政策就是商业银行如果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那么这个农村地区的贷款以2004年在农村的贷款假如说是100亿，05年、06年、07年贷款新增，增量部分会产生的营业税我们收归收，然后返还50%给有关银行，这样实际上的目的就是鼓励商业银行做多农村，为农村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服务。这样去贷款可以比较累，我们给你营业税减半。这个是第四方面，增加农村郊区的金融网点的覆盖面以及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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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42</strong></font>&nbsp;&nbsp;（五）正在努力组建租赁公司，我们征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和支持，我们上半年开始筹建，力争今年年内要建立两个租赁公司，重庆目前有一个金融租赁公司，我们争取到今年年底新增两个租赁公司，这两个租赁公司初步已经形成的方案就是一个租赁公司资本规模在50亿，一个租赁公司规模在30亿。这个租赁公司的作用就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服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的设备采购、投资建设提供租赁性质的融资服务。一般来说，租赁公司一块钱也能形成十块钱的金融资金服务的功能，如果我们两个公司都成立了形成了80亿资本金的租赁公司体系，可能提供600亿&mdash;800亿的租赁业务，这个也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增加一个品种。</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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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44</strong></font>&nbsp;&nbsp;（六）努力开展小贷款公司试点。小贷款公司是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们旨在改善农村服务而进行的重要的金融体制创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内批准设立8&mdash;10家贷款小公司，在2009年在全市范围推广。我们目标是40个区县每个区县搞一个小贷款公司，有了经营之后在三四十个公司的基础上再搞七八十个，一百个甚至更多，它的性质我想说明一点。它是小额的贷款公司，它的资金来源是属于各种民间的企业资金入股的资金，然后转化为贷款，它不吸收老百姓直接的储蓄，这个很重要，就是说它不是一个商业银行，也不是农村信用社，它资金的来源是各类企业、大大小小公司的股权资本金的入股。在这个意义上讲它的发展模式是一个特定性质的公司，这些发展以后我们认为可以大幅度地替代农村、各种社区有可能存在的地下钱庄、典当行、高利贷公司。这一类的金融机构发展之后整个网点会覆盖到各种社区，对各类中小企业有紧急融资的话预期借高利贷，不如和中利贷、低利贷规范的小额公司借钱，更合理、更安全、更有信用。这个具体内容罗广一会儿可以更多介绍一点。</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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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4:45</strong></font>&nbsp;&nbsp;（七）努力推进中小企业上市。我们现在是在培育、辅导一批中小企业，力争到深圳的二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上市，如果以后国家有三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起步的话，实际上中小企业首先可以到三板市场上市，然后再转换到深圳的二板市场上市等等。把这块工作搞好也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br />&nbsp;&nbsp;&nbsp;&nbsp;以上七项是我想今天着重介绍的，重庆政府在今年上半年以来很具体地策划了这七条措施，这七条措施中四条措施上半年操作到位，三条措施上半年作了一些准备，今年年内会操作到位。有些措施当然是没有时间概念，年年要做，有些措施是今年到位了就是实现了，以后就是一个运行工作的过程。<br />&nbsp;&nbsp;&nbsp;&nbsp;我要讲的就这些，谢谢大家。</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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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主持人周波】&nbsp;14:46</strong></font>&nbsp;&nbsp;谢谢黄市长详细的介绍，使大家了解政府出台的一些措施和步骤，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罗广同志就有关政策介绍一下。</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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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4:48</strong></font>&nbsp;&nbsp;我就刚才黄市长讲到的市政府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采取七项措施中的其中一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方面的情况做一个补充的说明。<br />&nbsp;&nbsp;&nbsp;&nbsp;今年5月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个试点意见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把小额试点的权限放给了各个省级政府，这个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市委、市政府对这一件事也特别看重，也成立以黄市长为组长的重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我们有相关的部门，发改委、经委、分管财政的各个部门一起开展了前期的准备工作，经过几个月的准备之后，这个工作现在基本完成，初步完成之后，市政府专门在常务会就重庆开展小额试点研究，市里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从试点的意义上讲，市里面至少从四个方面看待小额试点对重庆发展的意义。</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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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4:51</strong></font>&nbsp;&nbsp;一、小额贷款公司在重庆试点有利于改善农村和区县的金融服务。我们以前的金融机构都是大机构，大机构都是针对大企业服务多一些，针对主城区服务多一些，我们这次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这种小型的贷款公司我们想开始试点之后，对农村、对中小企业、对区县有很重要的意义。<br />&nbsp;&nbsp;&nbsp;&nbsp;二、对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会起到积极作用。长期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国家金融紧缩的情况下，整个资金面紧张，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特别紧张，根据上半年情况看，截止上半年6月份，重庆市贷款结构大概70%是中长期贷款，30%是流动资金贷款。今年1&mdash;6月份新增贷款中，新增贷款中90%左右是中长期贷款，新增贷款中只有10%是流动资金贷款，所以流动资金贷款紧张成为现在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不利因素。我们想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小额贷款是小额短期为主的贷款为主，对于改变现在的流动资金贷款难的情况有很大的好处。</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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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4:53</strong></font>&nbsp;&nbsp;三、有利于我们规范民间融资的行为。刚才黄市长也讲了，实际上在宏观调控条件下，资金面紧张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比较活跃，重庆如此，全国一样，这种民间融资有些会形成高利贷甚至会形成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所以我们通过积极推进试点，使得一部分民间融资可以走上合法化的轨道，从地下转到地上，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使我们的金融环境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改善。<br />&nbsp;&nbsp;&nbsp;&nbsp;四、有利于完善重庆金融服务体系。重庆从金融发展的角度上讲，要建设长江上游的金融中心，要发动各种的金融措施，我们现在看大的金融机构，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在重庆有，重庆当地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都有当地的法人机构，机关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但是是比较大的机构。民间小的金融机构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在前期开展村镇银行试点基础上，我们这一次再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有非常大的好处。</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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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4:55</strong></font>&nbsp;&nbsp;第二方面是重庆怎么开展这个工作。实际上在市政府出台的76号文件中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讲得非常清楚，讲了试点的四个原则，对我们试点工作提出四个要求，一个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我们先是小批量试点，再总结的基础上在明年大规模推出，黄市长讲了我们今年是8&mdash;10个第一批的试点，等8&mdash;10个组建完成大概是10月份，经过一季度的试点到年底，根据前面试点的情况在明年逐步放开试点。第二是关于规范管理的问题，规范管理主要是试点前我们就制定相应的规范的文件，这次试点工作除了国家的文件之外，我们重庆市制定了四个相关的配套文件。一个是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个是市里面的一个最具有权威性的意见，此外市政府办公厅还转发了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这个也是一个文件，第三个文件就是我们有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这个由金融办发布的部门的文件，第四个就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这个主要是针对在审批过程中相关的政府机构的一个运行的规定。<br />&nbsp;&nbsp;&nbsp;&nbsp;第二个原则是规范原则，从它开始试点的时候，我们就先做好相关的规范，先有规则再试点，制定了相关的配套文件，还有一个含义是我们在开始试点之前，我们就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之后一定要按照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要求办，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怎么做到这点？必须有相应的监管机制，我们由金融办牵头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央驻渝的金融监管机构我们建立了监管的协作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进行严格监管，这个中特别要防止非法集资的现象，刚才黄市长特别讲了，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可以吸收公众储蓄的，也不可能变相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第二个监管重点是一定要按照银监局颁布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上运行，一定要针对中企业、针对农村、针对现在的流动资金，这个是资金运作上银监局和人民银行有规定。<br />&nbsp;&nbsp;&nbsp;&nbsp;第三是市场化的运作。小额贷款公司是业主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以他的出资为承担责任，亏损自己承担。<br />&nbsp;&nbsp;&nbsp;&nbsp;第四是积极引导和扶持原则。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小额，针对中小企业，针对农村提供一些金融服务，以小额为基础。</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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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4:58</strong></font>&nbsp;&nbsp;另外是四个配套文件把整个事情说得特别清楚，我特别说明了是分两个阶段，第一是申请筹建，市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后才开始相关的筹建工作，筹建活动差不多的时候，条件具备、完成之后，达到要开业的时候有第二个程序，就是要有开业的申请，我们根据他们提出的要求，比如说资金到位的情况，我们批准之后第三个程序就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所以有批准筹建、批准开业、申请执照三个程序，这个和金融机构的筹建程序大体相似。<br />&nbsp;&nbsp;&nbsp;&nbsp;第四是什么时候开始，这个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黄市长作为主讲人，今天开了新闻发布会之后我们金融办就要将正式受理申请小额贷款试点的有关申请。所以试点从今天新闻发布会之后正式开始。<br />&nbsp;&nbsp;&nbsp;&nbsp;我要补充说明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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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主持人周波】&nbsp;14:59</strong></font>&nbsp;&nbsp;谢谢罗秘书长，下面还有一个环节是请媒体记者对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我们主席台的黄市长、罗秘书长、人民银行重庆银管部副主任张奎同志、重庆银监局副局长陈明柱同志回答大家的提问。</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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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第一财经日报记者】&nbsp;15:1</strong></font>&nbsp;&nbsp;我是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我有三个问题想问一下。<br />&nbsp;&nbsp;&nbsp;&nbsp;第一到目前为止，市里面有没有统计数据或材料来显示重庆市中小企业在本次全国金融紧缩的政策下倒闭关闭的情况，之前我们曾经了解到沙坪坝回龙坝纺织工业园有很多中小企业都倒闭了，都关停了，有没有其他的行业呢？<br />&nbsp;&nbsp;&nbsp;&nbsp;第二是目前重庆市的民间金融总量估计有多少？这个规定出来之后乐观估计到今年年内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少贷款？<br />&nbsp;&nbsp;&nbsp;&nbsp;第三是我注意到我们这个规定里面没有对外资可以到重庆办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这个有一个明确的限定，浙江是有的，我们重庆是不是有一个明确的规定。<br />&nbsp;&nbsp;&nbsp;&nbsp;另外是高利贷公司有没有可能借这个机会合法化，我们怎么监管？谢谢？</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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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5:7</strong></font>&nbsp;&nbsp;应该这么说，重庆的企业在今年形势下有什么特定背景表现的并不多，我们知道沿海地区特定的背景，在国际经济的局势和一些调控措施，沿海地区的加工贸易，中小企业受到了汇率变化的影响，原材料成本提高的影响，还有出口退税率下降的影响，还有就是劳动力成本提高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形势上国外经济滞胀、下降收缩的影响，的确有部分企业出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破产的状况。重庆经济90%是内向型的经济，不管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我们去年5300亿工业品，90%是内销的，是用人民币结帐的，受国际形势影响，受汇率的影响总的不大。所以重庆整个工业今年上半年工业销售值增长34%，比全国工业销售值16%的速度高一倍多，另外全市的工业企业的利润今年1&mdash;6月份也增长了44%，所以整体而言重庆的工业企业的效益和增长都是好的，特别是出口，我们和全国出口有所下降的情况不同，我们出口反而增长了十多个百分点，我们今年出口增长44%，所以整体说重庆工业经济是好的，我们目的工业企业的亏损面在15%，当然15%亏损追有一部分企业处于困难中，会倒闭，这个量就只有2%&mdash;3%，这个意思是沿海地区发生的这种情况，作为内向型经济为主，内需经济为主的重庆企业总体上没有遇上太多的困难。这个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5:11</strong></font>&nbsp;&nbsp;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的金融机构从来调查都是案例调查，无法结队性的对所有企业全面覆盖，所以一般来说只能是相对的比例，我们自己内部抽样做了一些评估，各类典当行也好、地下钱庄也好可能是灰色的，有些有点名堂的是公开的，有些是它存在你不知道的。我们总体判断了一下，正常的金融系统贷款余额是5800多亿，我们自己估计地下的，灰色的，不上台面的，不规范的高利贷公司规模有200亿左右。这个是粗略的估计，这个比例在重庆占比不算高，原因很简单，我刚才说我们重庆的民间担保公司和政府组织的担保公司现在有60多亿资本金担保余额就有400亿之多，也就是说我们这个方面就起了一定的化解作用，如果我们这400亿没有，也许就有100亿转到地下钱庄了，这400多亿是担保的体系，我们力争到年底的时候这个担保体系我刚才说的到600多亿，这个是一方面。<br />&nbsp;&nbsp;&nbsp;&nbsp;另外我们利用信托公司和其他的重庆商业银行、重庆农村信用社正常的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的覆盖，这方面我们有1000多亿。所以总的来说重庆规范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贷款体系包括贴息的借助体系、补助体系相对西部我是认为我们做得比较到位了，所以就此而言，重庆的地下钱庄的比例总体上跟其他地区比并不是很高的。如果我们通过进一步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设，我们有几十个这样的公司起来，形成几百亿的事情，我相信两三年之后，这类不规范的地下金融系统基本就消失了。</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5:14</strong></font>&nbsp;&nbsp;我接着黄市长把后面两个问题简单回答一下。<br />&nbsp;&nbsp;&nbsp;&nbsp;一个就是关于外资是否会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试点意见包括办公厅转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外资进行限制，主要是依据什么呢？我们还是要依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出的2008年23号文件的要求，这个文件对小额公司的股东有一个规定，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这句话放得很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可以的，没有限制外资和内资的问题，我们在这方面也没有加以更严格的限制，不管是那里的资金，只要符合我们的规定，按照银监局的要求运作我们就欢迎。<br />&nbsp;&nbsp;&nbsp;&nbsp;另外是高利贷是不是借此机会合法化，黄市长已经回答了，我再补充一下，如果通过小额公司的试点，一部分高利贷通过这种方式合法化，我觉得也是我们期待的，按照银监局的规定，高利贷利率以内的是可以的，我们通常解释是四倍以内的法定利率是可以的。</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重庆时报记者】&nbsp;15:16</strong></font>&nbsp;&nbsp;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br />&nbsp;&nbsp;&nbsp;&nbsp;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怎么执行？我们知道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是下降不能低于0.9%，上限是放开的，对中小企业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是不是也按照这个规定的执行？<br />&nbsp;&nbsp;&nbsp;&nbsp;第二、我们知道中小企业的负担非常重，昨天工商银行副行长王莉莉说今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收益率达到16%，还有更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更高，甚至是20%&mdash;30%，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也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执行的话，这种利率能减少中小企业的负担吗？<br />&nbsp;&nbsp;&nbsp;&nbsp;第三、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不需要担保？如果需要担保的话再加上担保公司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能不能真正减少中小企业获得流动资金的负担？</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黄奇帆】&nbsp;15:19</strong></font>&nbsp;&nbsp;这个就是有一个基准利率，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如果下浮利息是怎样？一般不会下浮，有特殊的情况会下浮，下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90%，如果基准利率是5%的话，它不能低于4.5%，这个意思就是0.9%的下限。上限实际上是一个协议，是双方协议的，一般来说你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就是5%变成10%就一倍，两倍就是15%，三倍就是20%，增长四倍就是25%了，这个再上去就高利贷公司了，一般来说我自己认为合理的范围在15%以内，怎么说也不能超过20%，超过20%法律上没有禁止，人民银行、银监局的规则里面没有禁止上限，但是从逻辑上讲已经是很不合理的，我不认为重庆小额贷款利率会出现25%，一般会在15%以内，因为是小额，工作成本很高，它的坏帐率可能也会很高，比一般的正常银行的存款利率高一倍、两倍是显然可能的，是正常的。<br />&nbsp;&nbsp;&nbsp;&nbsp;第二个要不要担保的问题，它不是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一定有第三方的担保，一般来说就是贷款得到的钱搞到什么项目，项目质押或者是自己贷款的中小企业或者是农户拿一定意义上的质押股一品来质押，这个质押是由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企业之间议定的。所以担保信用度比商业银行的担保信用度相对抽象，相对不那么硬碰硬的抵押。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出事了，坏帐的可能性更高，也因为这样贷款利息更高，风险上利息会高一些。总的讲重庆各类担保公司可以为各种商业银行贷款，为中小企业担保，但是不再会为中小企业和小额贷款做担保，这个是没有这个关系的。</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时代信报记者】&nbsp;15:20</strong></font>&nbsp;&nbsp;我想问一下现在监管机制是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管部、银监局共同监管，这种局面会持续多久？以后监管怎么办？</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5:21</strong></font>&nbsp;&nbsp;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3号文件，小额贷款监管责任是地方政府，现在明确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责任是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重庆银监局主要是有一个协作的机制，但是责任是金融办，下一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面的扩展，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根据监管的需要作为金融办可能就w会有更多的人、专门的人从事小额公司贷款监管。</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重庆晨报记者】&nbsp;15:22</strong></font>&nbsp;&nbsp;请问罗秘书长，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四点指引，自然人500万就可以申请小额贷款公司，我们重庆成立的8&mdash;10家小额贷款公司金融办要求他们注册的资本金大概多少？</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罗广】&nbsp;15:22</strong></font>&nbsp;&nbsp;人民银行和银监会23号文件对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起步注册资本金门槛很低，是500万和1000万，我们研究是就全国而言，就全国不同的地区，包括非常落后的地区，包括县里面的一些落后的贫困县，我们重庆是直辖市，我们考虑区县的情况，我们也考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资金是不是很好的运作，我们目前暂行办法中试点起步的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有些地方比我们还高一些，我们想这个是暂时现在定的标准，今后随着试点工作的进行，这个标准也可能会有些调整。</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50"><font color="#000080"><strong>【主持人周波】&nbsp;15:23</strong></font>&nbsp;&nbsp;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通报会就到这里，感谢黄市长、感谢各位领导，感谢各位新闻单位的朋友。我们新闻通报会就此结束</td></tr></tbody></table>]]></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重庆市8月5日起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年内拟组建八至十家</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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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Mon, 11 Aug 2008 12:24:12 +0800</pubDate>
			<category>金融业界文摘</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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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 重庆日报讯 （记者 李湉湉 曾 立 实习生 肖 江） 到底是利率过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是让贷不到款的中小企业绝处逢生？就在有关民间借贷的争论甚嚣尘上之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启动让民间借贷成为&ldquo;正规军&rdquo;。昨日，市政府 <br />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市金融办将从今日起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年内拟组建8-10家，注册资本金的门槛为2000万元。 </p>
<p>　<strong>　从地下到地上 </strong></p>
<p>&nbsp;&nbsp;&nbsp; &ldquo;在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紧缩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更有紧迫性。&rdquo;市金融办主任罗广说，在全市上半年的新增贷款中，只有10%是流动资金贷款，而其中相当部分流向了大企业、大项目，&ldquo;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拓宽融资渠道，获取流动资金。&rdquo; </p>
<p>&nbsp;&nbsp;&nbsp; 市工商联有关人士的说法也印证了这一点。目前我市有中小企业15.4万家左右，其中80%在银行没有贷款，而民间借贷的规模约200亿元。&ldquo;大多数银行都对这种风险较大、收益却较低的业务不感兴趣，而中小企业对银行繁琐的审查过程也难以承受。&rdquo; </p>
<p>&nbsp;&nbsp;&nbsp; 不仅如此，在宏观调控下，由于银行信贷资金抽紧，中小企业也更依赖民间融资，此时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相当于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并将其纳入有效监管的范围。 </p>
<p>&nbsp;&nbsp;&nbsp; 业内人士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适度发展可以大幅度替代各类地下钱庄、典当行、高利贷公司。&ldquo;与其去借非法的高利贷，肯定不如去找规范的&lsquo;中利贷&rsquo;或者&lsquo;低利贷&rsquo;的小额贷款公司借钱。&rdquo; </p>
<p>　　<strong>年利率15%以内 </strong></p>
<p>&nbsp;&nbsp;&nbsp; 成为&ldquo;正规军&rdquo;肯定意味着贷款利率的适度。 </p>
<p>&nbsp;&nbsp;&nbsp; 根据有关法规，受法律保护的贷款，其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据悉，考虑到工作成本和坏账率较高，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一般将不超过15%。 </p>
<p>&nbsp;&nbsp;&nbsp; 有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工商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收益率就高达16%。&ldquo;毫无疑问，小额贷款公司将真正减少中小企业获得流动资金所需要的成本。&rdquo;罗广说。</p>
<p>&nbsp;&nbsp;&nbsp; 怎样保证小额贷款不被大企业&ldquo;挪用&rdquo;？据了解，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驻渝金融机构已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密监管，保证其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发放小额流动资金。</p>
<p>　　<strong>不限制外资进入 </strong></p>
<p>&nbsp;&nbsp;&nbsp; 与银行不同，小额贷款公司&ldquo;只贷不存&rdquo;，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和捐赠资金，也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借入资金&mdash;&mdash;&mdash;那么，外资能否进入这一领域呢？ </p>
<p>&nbsp;&nbsp;&nbsp; 目前，在中国银监会和市政府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对外资进入和入股比例进行限制，只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p>
<p>&nbsp;&nbsp;&nbsp;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参加了新闻发布会。&nbsp;&nbsp;&nbsp;&nbsp; </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物权法在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运用（汪泂律师商务法律授课大纲之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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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Sun, 22 Jun 2008 22:20:05 +0800</pubDate>
			<category>担保法学研究</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9082745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 
<p><b>第一讲、物权法概念、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30分钟）</b></p>
<p>1.物权法的相关基本概念<b>（20分钟）</b></p>
<p>2.物权法立法背景：<b>（5分钟）</b></p>
<p>（1）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p>
<p>（2）坚持、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p>
<p>（3）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
<p>3.物权法内容简介：5编19章247条<b>(5分钟)</b></p>
<p>（1）总则</p>
<p>（2）所有权</p>
<p>（3）用益物权</p>
<p>（4）担保物权</p>
<p>（5）占有</p>
<p>&nbsp;</p>
<p><b>第二讲、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吸收、修改和补充（30分钟）</b></p>
<p>&nbsp;&nbsp;&nbsp; 1.物权法（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吸收</p>
<p>&nbsp;&nbsp;&nbsp; 2.物权法（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修改</p>
<p>&nbsp;&nbsp;&nbsp; 3.物权法（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补充</p>
<p>&nbsp;&nbsp;&nbsp; 4.物权法生效后，担保法的地位</p>
<p>&nbsp;</p>
<p><b>第三讲、物权法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120分钟）</b></p>
<p>1.区分物权行为和合同行为</p>
<p>2.创新的担保物权</p>
<p>（1）动产浮动抵押</p>
<p>（2）应收账款质押</p>
<p>（3）基金份额质押</p>
<p>（4）在建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p>
<p>（5）最高额质权</p>
<p>3.整合其他法律中的担保物权：特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p>
<p>&nbsp;</p>
<p align="left"><b>第四讲、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差异比较（120分钟）</b></p>
<p align="left">1. 担保物权的定义</p>
<p align="left">2. 独立担保的效力</p>
<p align="left">3. 物保和人保并存的共同担保</p>
<p align="left">4. 抵押财产的范围</p>
<p align="left">5. 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p>
<p align="left">6. 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请求权</p>
<p align="left">7. 抵押权实现条件、方式和时限</p>
<p align="left">8. 权利质押登记</p>
<p align="left">9. 超值抵押</p>
<p align="left">10.抵押物的转让</p>
<p align="left">11.最高额抵押权</p>
<p align="left">12.关于公证抵押登记问题</p>
<p align="left">&nbsp;</p>
<p align="left"><b>第五讲 物权法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应用（案例教学）（60分钟）</b></p>
<p align="left">1.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相关概念：担保与反担保</p>
<p align="left">2.抵押的应用案例</p>
<p align="left">3.质押的应用案例</p>
<p align="left">4.共同担保的应用案例</p>
<p align="left">5.最高额担保的应用案例</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小额贷款公司走出&#8220;灰色地带&#8221;</title>
			<link>http://lawyerwj.blog.sohu.com/89682461.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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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Mon, 9 Jun 2008 20:54:01 +0800</pubDate>
			<category>借贷法律问题</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8968246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nbsp;&nbsp;&nbsp; 走在政策&ldquo;边缘&rdquo;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历经三年多的试点后似乎有了&ldquo;出头之日&rdquo;。近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后，达到注册资本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p>　　其实，早在2005年年初,央行就决定在山西、陕西、四川等5个省区开办小额信贷试点,组建了&ldquo;只贷不存&rdquo;的小额贷款公司,但由于央行没有金融监管和发放金融牌照的职能,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如今《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无疑增加了政策依据。</p>
<p>　　<strong>小额贷款公司开闸</strong></p>
<p>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2&mdash;200名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出资人持有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p>
<p>　　从《指导意见》中的定义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依然是公司而非金融机构。关于出资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1000万元起点而言，增设了&ldquo;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rdquo;，明显降低了开设门槛。此外，据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毕守田介绍，此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要求是股东不能超过5人，《指导意见》在出资人数方面的限制也有所放开。</p>
<p>　　在设立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p>
<p>　　投资小额贷款公司门槛的放开，对于从事民间贷款担保的机构来说，明显是个好消息。&ldquo;这就是说我们从事民间借贷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文件规定，申请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这样开展业务就更完善了：一方面可以为融资人提供小额贷款，另一方又可以对小额贷款提供担保。&rdquo;河南永辉投资担保公司总经理刘勇得知此消息后，如此解读该政策意见透露出的积极信号。</p>
<p>　　<strong>利率放开但不支持&ldquo;高利贷&rdquo;</strong></p>
<p>　　就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也为其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打开了一个口子。《指导意见》明确提出：&ldquo;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hellip;&hellip;&rdquo;虽然《指导意见》同时要求&ldquo;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rdquo;，但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此前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权利。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都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nbsp;</p>
<p>　　当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门槛的放开，并不表示可以发放高利贷。《指导意见》强调，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nbsp;</p>
<p>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肯定会低于现行的民间利率的问题，温州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伟建明确表示，&ldquo;在召开筹备股东会前我就打好了招呼，追求暴利的不要来。&rdquo;</p>
<p>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闸,意味着此类公司将会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并在贷款利率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当中得到实惠。一项对全国20个省市地下金融状况进行的实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地下信贷的规模达8000多亿元。而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由此进而分析，《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立下规矩，发出了在全国推广小额贷款公司的信号。</p>
<p>　　不过，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小山认为，&ldquo;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rdquo;这一比例有点低。这样算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是66%，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8%。&ldquo;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持很谨慎的态度&rdquo;，杜晓山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上开了个小口子，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nbsp;</p>
<p>　　<strong>社会组织也可参与</strong></p>
<p>　　&ldquo;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rdquo;杜小山认为，《指导意见》中这句看似不起眼的话，实则是一个重大突破：&ldquo;此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规定中，并没有&lsquo;他社会组织&rsquo;。新规定放开了出资人的限制，使非赢利非企业组织和基金会开办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可能。&rdquo;&nbsp;</p>
<p>　　&ldquo;不过《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门槛为500万元，这对于公益性的、扶贫的、同时又追求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小额贷款机构而言，还是比较高。而此类机构在民间目前有100多个，他们更能帮助中低收入的农民，&rdquo;杜小山认为，此次《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他呼吁政府能够为公益性的小额贷款机构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ldquo;2005年到2008年这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谈到小额信贷时都提到了公益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并表示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机构，只是目前的法规还没有填补这方面的空白。&rdquo;</p>
<p>　　<strong>对农信社产生冲击不大</strong></p>
<p>　　《指导意见》在贷款方面要求，公司应坚持为&ldquo;三农&rdquo;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农信社最高贷款利率则被限定为基准利率的2.3倍。如此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较高风险的信用贷款时可用较高的利率覆盖风险。农民和微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非常大,而小额贷款公司的机制灵活,加上服务到位,小额贷款公司将会有非常好的盈利空间。</p>
<p>　　&ldquo;《指导意见》的推出，是政府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种肯定，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较大，小额贷款公司如果与农信社形成一定的竞争，更有利于两者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rdquo;，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表示。</p>
<p>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三农授信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志华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他说：&ldquo;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整体还是处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状态。&lsquo;三农&rsquo;的金融市场需求很大，仅仅依靠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广，可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rdquo;</p>]]></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金融资源匮乏与企业另类融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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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Wed, 5 Dec 2007 11:37:59 +0800</pubDate>
			<category>金融业界文摘</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7253219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ldquo;<u><font color="#0000ff">银行</font></u>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这种事情在我们这里太多了，可以说，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有这种情况。&rdquo;王原（化名）在电话里告诉记者。<br /><br />　　王原是<u><font color="blue">中国人民银行</font></u>固原市中心支行的一名工作人员。他所在的宁夏固原市是国家&ldquo;八七&rdquo;扶贫攻坚计划的重点地区，享受国家对&ldquo;老、少、边、穷&rdquo;地区和支持中西部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当地西吉县的马铃薯淀粉生产享誉全国，是固原市四大支柱产业之一。<br /><br />　　正因为如此，在西吉县的大街上，不经意间就可以看到淀粉加工厂的招牌。据当地人士介绍，截至目前，西吉县已建成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105家，这些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其中大部分属私营性质，营业收入一般在上百万元左右。<br /><br />　　但是，与为数众多的淀粉生产企业相比，当地的银行却少得可怜。王原告诉记者，目前仅有工行、建行和农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且这些银行放款权限很小，除了少量抵押贷款外,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br /><br />　　据了解，由于此前固原市被列入金融高风险区，当地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甚至撤销，目前只有建行和农信社有一些贷款，而工行和农行只有少量住房按揭贷款。<br /><br />　　一家淀粉生产企业的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淀粉生产属于季节性行业，生产周期一般为3个月，大致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到11月份。由于资金需求集中在这段时间，如何筹集到足够的流动资金成为每年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br /><br />　　&ldquo;想直接从银行贷款不可能，企业不得不把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rdquo;王原表示。据了解，雇员地区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在2分到3分不等，对抵押品的要求也很低，一般只要求占借款额的1/3-1/2。<br /><br />　　&ldquo;一些<a href="http://house.news.hexun.com/" target="_blank"><u><font color="blue">房地产</font></u></a>开发款甚至也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月利在两分左右。&rdquo;另一位当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br /><br />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间借贷当中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这其中主要操作手法之一是：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先利用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等优惠政策，集体以购房名义获取银行贷款，再以较高的利息向资金需求者放款，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多为三个月，少数为半年或一年。<br /><br />　　上述淀粉生产企业的章先生还告诉记者，由于淀粉生产加工的利润率比较高，并且生产周期较短，完全可以弥补每月2分左右的利率，因此当地通过民间借贷取得生产资金的做法不在少数。<br /><br />　　&ldquo;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的原因可能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信贷资源过于稀缺，企业正常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rdquo;一位固原市人民银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ldquo;现在商业银行都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纷纷撤并基层分支机构，对此我们感到特别无奈。&rdquo;<br /><br />　　他进一步指出，在信贷资源本来就稀缺的欠发达地区，出现以盈利为目的的将银行信贷资金转向民间借贷的现象，必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br /><br />　　中央财经大学<a href="http://stockdata.stock.hexun.com/dynamic/default.aspx?stockid=601988" target="_blank"><font color="blue"><u><a href="http://bank.money.hexun.com/column/default.aspx?sl=1856&nm=中国银行" target="_blank"><u><font color="blue">中国银行</font></u></a></u></font></a>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指出，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后，原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的借贷关系被破坏，不仅提高了借款者的资金成本，在此过程中银行员工可能因为私人关系而出现违规操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埋下隐患。<br /><br />　　对此，上述当地央行负责人表示，&ldquo;去年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我们希望这一时点尽快扩大，用增加正规金融供给的办法来遏制这种现象。另外，其他部门也应该切实采取措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rdquo;<br /><br />　　郭田勇则表示，要缓解银行信贷资金向民间借贷转化问题，除增加金融供给外，银行业基层监管部门还应增加人员配置，加大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其次，银行应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监控，提高银行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内部员工行为。<br /><br />　　据了解，西吉县已提出，在马铃薯产业上，西吉县今年要建设淀粉加工型、鲜薯外销型、种薯繁育型三大基地，扩大标准化基地规模，发展绿色无公害生产，提高单产水平，使马铃薯种植面积稳定在120万亩以上，全县农民人均马铃薯产业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但截至目前，尚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宣布将进入这一地区。 </p>
<p>来源：和讯网</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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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话说物权法（一）：与金融担保相关的几个物权法问题</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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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Mon, 26 Mar 2007 21:57:18 +0800</pubDate>
			<category>担保法学研究</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3942115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汪 泂</p>
<p>一、应收账款质押<br />&nbsp;&nbsp;&nbsp; 《物权法》一改以前《担保法》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第223条）。这对一直苦于无足值房地产来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但是，在具体操作程序上，《物权法》的规定却又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br />&nbsp;&nbsp;&nbsp; 首先，《物权法》第228条第一款前段规定，&ldquo;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rdquo;这里的&ldquo;当事人&rdquo;概念就比较含糊。应收账款质押，不仅涉及到出质人和质权人，还涉及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那么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究竟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合同；还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和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三方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是指前者，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已经启动了债权（应收账款）转让程序，根据债权转让理论，转让行为是应该通知债务人的。如不通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同理，如不通知，质权人届期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则可凭不知晓质押事宜来抗辩。但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该不该通知债务人、由谁来通知、以什么方式通知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退一步说，如果以三方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来代替质押通知，则无疑是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的难度。因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来讲，他只是负有到期支付应收账款的义务，而让他去再去莫名其妙地签订一个质押合同，则无疑是加重了其义务和负担，难有公平可言。恐怕很少有人愿意去签这样的合同，使自己简单的义务变得复杂。<br />&nbsp;&nbsp;&nbsp; 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时，记载或体现应收账款的合同、凭据、借条和欠条要不要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物权法》也避而不谈。记载应收账款的合同、凭据等书面凭证是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重要证据，如不移交占有，则债权人有可能凭此证据再次转让应收账款，从而导致质权人权益无法保障的尴尬局面。<br />&nbsp;&nbsp;&nbsp; 再次，《物权法》第228条第一款后段规定，&ldquo;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dquo;即规定以登记公示的方式来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这可以说是我国的一个立法创新。但是，信贷征信机构的质押登记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公示、监督和控制作用，还有待于实践证明。<br />&nbsp;&nbsp;&nbsp; 最后，应收账款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应收账款是一个会计学概念，是指企业由于销售商品、材料或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但是在《物权法》上，根据立法者和专家学者的阐释，应收账款的概念不仅指前述款项，而且还指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收益权。而从法律上讲，这些收益权是期待权，根本无法等同于应收账款这种既得权利。这是一个概念混淆的问题，应给予重视。<br /><br />二、浮动担保<br />&nbsp;&nbsp;&nbsp; 浮动担保是企业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或某一类资产，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移植了这一国际通行的担保方式，在181条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作为一种新生的担保方式，在担保财产的控制与使用、担保财产上的权利冲突、权利顺位和权利实现方面远没有抵押、质押等章节的规定详细。加之，所谓企业将来取得的资产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如在操作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则分明是加大了担保权人的风险，导致新一轮的不良资产风波，这非常不利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虽然这种新的担保方式目前法定化了，但估计在实际操作起来碰到的种种难题可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出台司法解释来规制了。<br /><br />三、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物权问题<br />&nbsp;&nbsp;&nbsp; 首先，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权类型。由于我国信托业的经营现状偏重资金信托，不大重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业务，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以何种方式进行登记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在《物权法》也没有具体规定。信托财产的登记有不同于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的特殊性，目前的立法状况势必造成以后我国发展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的障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托业越来越显示出其独到的金融、理财和资产管理的独特功能，而信托财产登记的问题不加以解决，无疑是信托业下一步扩大业务范围的瓶颈。<br />&nbsp;&nbsp;&nbsp; 其次，《物权法》在物权的设立上确立了&ldquo;债权行为&rdquo;和&ldquo;物权行为&rdquo;的区别。物权行为不生效并不导致债权行为无效。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房子没有过户登记，购房人虽然不能取得所有权，但依据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是有效成立的。不象过去，如果不登记就会产生买卖合同也归于无效的后果。但是在《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设立上，由于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就和《物权法》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信托财产的有效无效呢；还是按照《物权法》第8条&ldquo;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dquo;的原则来确定信托财产的有效无效呢？<br /><br />四、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和抵押<br />&nbsp;&nbsp;&nbsp; 《物权法》第153条明确指出，&ldquo;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dquo;结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物权法》同时又禁止宅基地抵押（第184条）。这就有些让人匪夷所思。抵押的不利后果是实现宅基地权利人的变更，发生宅基地的转让。既然可以宅基地可以转让，为什么却又不能抵押呢？<br /></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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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私募广受关注:私募基金或成股市的新主角 </title>
			<link>http://lawyerwj.blog.sohu.com/36236878.htm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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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Sun, 4 Mar 2007 12:23:12 +0800</pubDate>
			<category>投资法律问题</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36236878.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p><br />　　目前股市的未来走势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的资金来源依然充足，来自各方的大量资金仍然持续涌入股市，这其中，私募基金以其近期在市场上的活跃表现、灵活性以及高收益正日益受到广泛关注。<br /><br />　　私募基金伴随股市与生俱来，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以及相关法规未予以正式确认其地位，在行业间将私募基金始终认为是灰色地带，同时由于前些年的做庄行为、操纵股市等，私募基金的名声并不太好。目前，随着我国股市的日益健康发展和投资理念的丰富，私募基金也慢慢浮出水面，并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br /><br />　　市场表现活跃<br /><br />　　很显然，管理层正在悄悄打开资金的&ldquo;阀门&rdquo;。据报道，近期将有7只信托形式的私募基金陆续成立。<br /><br />　　1月22日，受托人为华宝信托的&ldquo;千足金-华佳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rdquo;募集成立。&nbsp;进入2月，通过信托形式募集的私募基金更是遍地开花。2月2日，&ldquo;千足金-华创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rdquo;募集成立；2月8日，&ldquo;睿信证券投资信托&rdquo;成立。此外，即将在2月募集成立的类似产品还有&ldquo;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信托&rdquo;，&ldquo;大臧金-瑞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rdquo;，&ldquo;PUREHEART中国成长二期信托&rdquo;以及&ldquo;赤子之心(中国)2期信托&rdquo;等四只私募基金。<br /><br />　　与此相对应的是很多公募基金的明星经理人转投私募基金。去年年底，博时基金经理肖华辞职并另立门户筹建私募基金曾经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之后，又有大批明星基金经理相继选择离开公募基金。据了解，明星经理人离开的直接因素是收入上的巨大差异。在去年的大牛市中，收入最高的一位公募基金经理拿到了大约400万元，而收入最高的私募基金经理在去年至少拿到了5000万元。<br /><br />　　私募基金经理高收入的背后是私募基金在去年的牛市中获得了相当高的收益回报，甚至超过了大部分的公募基金。深圳&ldquo;赤子之心&rdquo;成立于2004年2月，随后，深国投-赤子之心投资哲学集合资金信托和平安-PUREHEART中国成长一期集合资金信托相继推出。截至2006年10月31日，这三个产品的累计收益率分别达144.22%、95.42%和18.69%，每单位累计分红86元、66元和10元。<br /><br />　　据中央财经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其总量远远超过在交易所挂牌的封闭式基金。私募基金为何能异军突起？业内专家分析，私募基金完全是由市场需求发展起来的，它的一切规章都按市场规则拟订。<br /><br />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说，私募基金的出现对公募基金已经构成了直接压力，这也是市场的趋势。他估计，如果放开，5年之内，私募基金的发展可能就会超过公募基金；而随着期货、期权和股指期货的交易工具的不断齐备，中国的对冲基金很快也将会出现。(www.trustlaws.net)<br /><br />　　优势突出<br /><br />　　据了解，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在操作手法和投资方式上有很大的灵活性。<br /><br />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我国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在于其&ldquo;收益承诺&rdquo;。一是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另一种方式是设立接收账号(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赢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br /><br />　　私募基金的另一优势在于，相对国际同类基金更具灵活性。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门法规，基金投向没有明确限制，不必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资更具有隐蔽性，投资组合随机应变，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更大。<br /><br />　　去年牛市中，开放式基金的收益率达到160%，而私募基金的收益率则达300%&mdash;400%。同时，私募基金面向特定投资者，满足特定基金投资群体的需要，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确定基金投产方向及目标，而不是基金发起人的单方决定。即私募基金更注重特定投资者的需求。这使得私募基金呈现出独特的吸引力。<br /><br />　　在投资模式上，私募基金也灵活许多，既有东方港湾长期只投资两三只股票的中国巴菲特模式，也有赤子之心、同威的波段价值操作模式，在空仓与满仓的转换中，为客户追求着收益最大化。<br /><br />　　一位私募基金经理强调，私募基金永远追求绝对收益，收益越高越稳定越能吸引客户，未必需要很大的资金规模，管理几亿元的私募的收益不亚于管理几十亿元的公募的收益。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震荡性。<br /><br />　　模式之惑<br /><br />　　私募基金(信托法律网-强调:在我国《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称为&ldquo;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rdquo;)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它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的。<br /><br />　　一位私募基金经理表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以民间资金为主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拥有合法身份，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们在筹资方式、投资方式和信息披露方面有较多的灵活性，在解决企业筹资难题、活跃资本市场方面功劳卓著。国外的私募基金有一整套募集、投资、退出的机制，所以才会出现股神巴菲特这样的巨头。<br /><br />　　但是目前在我国，由于立法缺位等因素，私募基金至今仍处在半地下状态，如何从地下到地上，使其拥有一个合法化的模式，已经成为摆在管理层和众多业内人士面前的一大课题。<br /><br />　　据了解，目前相对比较公开的一种参与私募的渠道可能只有信托这一个渠道了。近年来私募以证券投资信托的形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逐渐增多，这让投资者比较容易参与到私募中，例如深圳国投、平安信托、上海华宝信托及上国投等信托公司都已经与私募合作发行了相关的信托产品。</p>
<p>作者：陈琳琳&nbsp;&nbsp;<br /><br />来源：《国际商报》2007年2月28日<br /></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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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京车贷赖账破150亿 车贷业务全面萎缩</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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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creator>金融借贷担保投资网：业务、风险和法律的博弈</dc:creator>
			<pubDate>Thu, 1 Mar 2007 20:42:21 +0800</pubDate>
			<category>金融业界文摘</category>
			<guid>http://lawyerwj.blog.sohu.com/35862940.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07年2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称，2004年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全国发放汽车贷款1800多亿，却有1000亿元被人赖账不还。到了2006年，车贷赖账案件继续攀升，仅北京市汽车贷款的不良资产就高达150亿元。 
<p></p>
<p>今天上午，本报就央视消息向工行、中行、招行等几家商业银行求证，各行相关负责人都表示：&ldquo;2004年以后，汽车贷款全面萎缩了，主要是由于2002、2003年激增的车贷不良贷款量。&rdquo;</p>
<p>各银行介绍，2006年汽车不良贷款量还没统计出来，但截至2005年底，北京市汽车消费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已突破150亿元，而且有不断累积的趋势。与此同时，由于银行车贷放量的萎缩，加上利润微薄、汽车经销商们缺乏参与热情等原因，北京目前选择消费信贷客户的比例已经不到购车总人数的10%。</p>
<p>据悉，在北京的商业银行中，以招行为代表的一批商业银行已经完全放弃做&ldquo;车贷&rdquo;，工行、中行等大银行则在一度停放、整顿后&ldquo;全面萎缩&rdquo;，并以严格的条件限制保证放贷安全。</p>
<p>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车贷的提供者，仅限于&ldquo;北京市户口&rdquo;、仅限于正规4s店的新车，二手车已经不放贷，放贷的最高额度仅到车价的60%；而第一大国有商业银行工行目前的车贷仅有两种产品，一种叫&ldquo;幸福快车&rdquo;，需要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收入和职业；而且房屋产权证明等大额财产证明被列入最重要位置。另一种&ldquo;直客式&rdquo;服务，仅限于贷给&ldquo;7座以下的个人用车&rdquo;，并仅有海淀支行一家能办理。</p>
<p>另据央视报道，为追回大笔汽车贷款，不久前，北京市朝阳法院已对欠债不还的人展开了一次追缴行动。<br /></p>]]></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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